1、只有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才算提单持有人,而不可转让提单的提取者则被称为收货人。英国1992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则扩大了提单持有人的范围,任何合法或善意取得提单的人都被视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
2、提单持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提单的人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尤其是它与“收货人”概念的界限并不清晰。美国1916年《提单法》认为,提单持有人仅限于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而将不可转让提单所记载的提取货物的人称为收货人。
3、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1、本案虽然是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2、无论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法律保障,还是理论研究中对无单放货问题的剖析,本书都提供了详实的内容和深入的分析,对于理解和解决此类国际私法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这本著作以其严谨的法学视角,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在无单放货的复杂交易背景下,国际私法所扮演的角色和应遵循的原则。
3、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4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由于交通运输的全球性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以协调各国的立法并相互影响。其中,1893年,美国为了遏制英国船主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的行为,通过了《船只航行、提单及财产运输的某些义务、责任和权利法》(即《哈特法》)。
由于交通运输活动具有国际性,国际上制订了一些交通运输公约、规则,并与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互为影响。
在航空运输方面,中国在1958年加入了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Warsaw Convention),并与20多个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1979年,中国加入了《海牙协定书》并签订了多国航空运输协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也在1979年公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1、属于。国际经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信用证机制、对外贸易法、WTO 法、三资企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都属于国际经法。
2、本案虽然是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3、属于商法范畴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4、我国《海商法》是部狭义海商法,没错,我已经说过了,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国内立法。但是广义的海商法的渊源和国际经济法是差不多的。
海上货物运输法从海牙时代到鹿特丹时代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重大变革。
《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