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1995年5号令,国务院于1995年6月6日批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相关各方权益,并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设立有着明确的条件,主要分为专业人员要求、设施配备和市场基础三个方面。首先,设立企业必须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团队,这是运营的基础。这些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各种事务。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流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般来说,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不需要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服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要求这些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持登记证件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等。
处理单证制作、运费结算、杂费交付等业务流程。代理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和过境货物的运输。从事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运(包括拼箱业务)。提供国际快递服务,但不包括私人信函。提供咨询及其他各种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服务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兼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除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基本流程:货主与货代建立货运代理关系。货代填写托运单证,及时订舱。订舱后,货代将有关订舱信息通知货主或将 “配舱回单”转交货主。货代申请用箱,取得EIR后就可以凭以到空箱堆场提取所需的集装箱 。
空运进出口流程 运托运办理托运 (1)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备齐货物,收到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就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和合同内有关装运条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目的地等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航班的依据。
航空代理需在航班起飞前3小时将主单提交至机场,同时确保在起飞前2小时完成所有安检流程。[5]然后,航空代理会将航班到达的目的地信息,例如北京或上海等,通知快递企业。[6]最后,飞机落地后2到3小时内,快递企业会去机场提取货物,进行再次分类后,将货物送到各个派送点,进行后续的配送工作。
接单、送单: 客户可自行选择报关行,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报关,但不论如何,都需要将发货人所准备好的所有报关资料,连同货站的“可收运书”,航空公司的正本运单及时交给报关行,以便于及时报关,方便货物及早通关以及运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旨在规范相关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海关作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报关单位的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1、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3、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4、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5、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