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卖东西给收货人,收货人作为委托人委托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送,货运代理把委托者委托的货物,通过指定的运输途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货运代理是为运输公司(海、陆、空)代理收运货物、揽货,从而在完成货主与客商之间的贸易中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的公司。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Consignee),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则是货主的重要伙伴,他们处理报关、交接、仓储等复杂操作,包括订舱揽货、货物装卸、报关、转运和理货等多方面业务。 咨询代理(CONSULTATIVEAGENT)则专注于提供国际贸易运输的咨询、情报、资料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如下:“货主”指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承运人(CARRIER)、发货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货代(FREIGHT FORWARDER)。收货人与发货人是货主,货主一般都是通过货代向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地位: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传统的货运代理人仍然遵守传统的法律框架,主要履行中介职责;无船承运人则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尽管仍需承担一定责任,但享有与运输相关的权益;国际联运经营人则涉及跨国运输管理,法律地位复杂,需要遵循多国法规;而物流经营人则聚焦于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更为广泛。
其主要的义务是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
包括职责、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首先,货运代理人作为中介,主要负责订舱、报关等,以托运人或收货人代表的身份与实际承运人合作,法律地位上是合同代理人,对托运人负责,主要责任在于协调和管理运输过程,但对运输风险承担有限。
其次,无船承运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货运代理人通常是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可能根据其具体的角色,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再者,无船承运人由于直接承担运输责任,他们的责任认定通常参照《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规定。
签发提单或运单。提单或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取货物的收据。当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自己的提单或运单时,其法律地位显然是承运人。签发其他单证。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人”包括货运代理人、报关公司、仓储公司、集装箱车队等处理货运代理事务的人。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持有提单的实际托运人较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具有更实质的诉讼权益。本案并不存在书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事实等情况来确定,而不能完全取决于提单的记载。